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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於1999年6月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改制後股東29人。2003年9月,因不參加年檢,公司營業執照被工商局吊銷。公司股東召開股東會,壹致同意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然而,在挑選清理小組成員的問題上存在分歧。至於由陳某等5名股東組成的清算組,經過表決,代表63.8%表決權的股東支持,代表36.2%表決權的股東反對。根據投票結果,陳某等人組成了包括他們在內的五人清算組。小股東以股東會決議損害其股東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壹審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未授權決定清算組成員”,裁定組成清算組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二審撤銷壹審判決,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