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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決定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如果發現逮捕有錯誤,需要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時,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