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工作。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範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