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形式有: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看,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從就業勞動者的身份看,有固定就業、臨時就業和非全日制就業;此外,還有勞務派遣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
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崗位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