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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4條對傳銷的界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