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壹條的信息: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為了發展高等教育,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