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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案例分析
某投保人於2004年9月1日與保險人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單於當日簽發。保險單約定保險期間為壹年,自2004年9月5日零時起至2005年9月4日24時止,投保人應在合同訂立後15日內(即16年9月前)向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請問:

(1)合同什麽時候成立生效?(4分)

答:本合同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為2004年9月1日。

(2)被保險人於2004年9月17日繳納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於2004年9月30日。保險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4分)

?妳應該負責賠償。

2.張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家財險。在有效期內,某日電視質量問題發生短路,隨後發生火災,造成家庭財產嚴重損失。事後,張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賠付後,向電視機生產廠家索賠。

(1)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張嗎?依據是什麽?(3分)

答:是的。在有效期內。意外財產保險。

(2)張燦是否向電視機制造商索賠,有何依據(3分)

答:看情況:如果在保修期內,可以。如果超過保質期就不會。

(3)保險公司向電視制造商索賠的依據是什麽(3分)

答:質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