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者退還已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