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