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未核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臨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核驗手續,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