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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否應該為工作不當造成的損失負責?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公司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

因工作疏忽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根據情況承擔相應責任,在公司有管理制度支持賠償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