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對就業歧視有哪些具體規定?勞動者在就業中受到歧視時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視。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勞動者在就業中受到歧視時,他們可以對相關單位的就業歧視提起訴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第28號令)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招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崗位以外的人員,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非規定崗位人員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