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股東大會並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5.董事會閉會期間,根據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義務:董事應當對公司忠誠、勤勉,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從事《公司法》規定的禁止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