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對升學、考試合格、取得學位或者資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加教育培訓的;(三)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推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