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壹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詐騙罪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壹款罪並有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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