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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能否作為判斷依據?
法律分析: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依據法律法規作出判決。部門規章只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法院作出判決時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第六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