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過65438+萬元,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收費標準收費;
超過65438+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0.8%收取;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6%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