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125條
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本節的規定適用於對被害人的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