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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原因是什麽?
申請回避的法定理由是: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關於回避理由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擔任過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代理人。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如果不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審判人員未主動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申請回避的,審判機關有權決定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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