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如遇難產,產假可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員工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國家規定產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利和健康,確保她們有足夠的時間休息和恢復。同時,也是對女職工在社會發展中重要貢獻的肯定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