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水害防治。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條需要開采地下水和新打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程序申請取水許可。未經取水許可證批準,不得私自打井、開采和使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