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純堿、燒堿用鹽由國家統壹分配和調撥。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按規定完成國家調撥計劃、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自行銷售。鹽的具體分配和調撥由輕工業部根據國家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食鹽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壹經營。沒有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壹組織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