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壹條。
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可被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和第1091條所述的“虐待”。
第二
《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第壹千零七十九條、第壹千零九十壹條規定的“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