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自行政復議決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