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住所定義為自然人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的住所。居住地是公民連續居住壹段合理時間的地方。2.異地居住公民的地址為有效公民身份證上的地址或有效戶口本上的地址。這個地址壹般不變。居住地可以變更。3.確認方式不同自然人的住所壹般以其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地址為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壹般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地址為準。4.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不同,該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