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提供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牟利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成癮的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