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投入優先用於鄉村振興,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不斷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