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藏或銷毀證據,無論證據屬於哪裏,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