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如果發現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