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處理“依據”和“參照”的應用?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參照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其基本含義的分析是,行政審判必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和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行政案件必須適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必須適用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抽象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規範漏洞方面直接適用。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監管部門作出的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規章解釋以及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在行政審判實踐中不壹定適用和執行,而是有條件適用,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在行政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官不僅要準確理解和掌握行政審判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而且要在行政審判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和貫徹這壹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