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這麽說?是因為彩禮早就該掃進歷史的垃圾堆了。它在現代社會中是壹種怪胎。為了治療這種怪胎帶來的負面影響,自然會帶來更多的其他負面影響。女方父母據為己有的彩禮是封建社會買賣婚姻的產物,與三從四德相對應,形成了壹定意義上的權利義務壹致性。但在婚姻自由的現代社會,彩禮成了女方的單向需求,容易產生糾紛。
女方收的彩禮,如果已經登記結婚,能否退還,法律也很難。退對女方極不公平,更有可能變相剝奪她離婚自由的權利;不還的話,男方太吃虧了,賠了老婆還要賠錢。兩者中的較小者成為目前的規則。但該司法解釋也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也應當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