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動產物權自交付時生效,機動車屬於特殊的動產,但其所有權的轉移仍自交付時生效。但由於是特殊動產,如果未在車輛管理所登記,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機動車登記所有人將車輛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那麽此時買賣合同成立,視為未登記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