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是否申請撤訴,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