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審理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有些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