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提及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將“貸款代理費”問題推向高潮,再次證明行業為客戶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適當的代理費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壹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專業中介機構許可證;
(四)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員工收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