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勞動者取得職業技能證書後,應當自證書頒發之日起12個月內登錄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請信息系統,向住所地或居住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技能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