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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案件檔案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公開的若幹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壹般應當公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除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案卷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復制、抄錄執行案卷正卷中的有關材料。第十七條違反公開規定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