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關於假冒專利罪的其他法律規定。
關於假冒專利罪的其他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第1994.9.29號法法發【1994】)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應當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相關知識產權。在民事侵權案件中,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給予侵權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拘留等必要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