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第1994.9.29號法法發【1994】)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應當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相關知識產權。在民事侵權案件中,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給予侵權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拘留等必要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