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要求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可以通過出示人民警察證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達的過程、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派出所負責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家屬。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第五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