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二)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三)對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四)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法和監督機構:
(壹)檢查權,即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權;
(2)調查權,即依法針對監察對象就特定事項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利;
(三)制止權,即制止正在依法實施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權利;
(4)行政處罰權,即依法對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
(5)建議權,即建議有關單位和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⑥行政處罰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作為的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