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的壹種權力。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關於行政機關活動、行政職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項行政管理制度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它們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國務院決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