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八條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人民法院對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提供的反駁其主張的事實的證據進行審查後,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的真實性不明的,應當認為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證明事實應當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