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長沙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獲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準養犬的頸部佩戴公安機關核發的養犬許可證;
(二)犬只進入室外時,應當拴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隨身攜帶犬只的有效許可證明和免疫證明;
(三)不得攜犬進入政府機關、火車站、碼頭、市場、公園、教學區、醫院(寵物醫院除外,下同)、商場、餐館、影劇院、賓館、遊樂場所等公共場所;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在重大活動期間攜犬進入活動區域;
(五)禁止攜犬乘坐公共汽車;
(六)犬只在戶外排泄糞便的,犬只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傷害和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犬只進入本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場所、區域的,該場所、區域的管理服務人員有權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