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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

④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