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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法律:三親等以內的親屬怎麽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九月10)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根據2006年4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通過修正案。(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父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即同壹父母的子女不能結婚。

(2)來自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堂兄妹。就是自己和父母姐妹的孩子不能結婚。

(3)不同世代的叔伯、叔伯、姑、姨、侄。就是男人不能娶兄弟姐妹的女兒;女人不能嫁給兄弟姐妹的兒子。反過來,也不能和父母的兄弟姐妹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