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和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