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1)不斷嚴格隊伍管理;(2)不斷提高執法水平;③不斷規範執法行為;(4)不斷強化監督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