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第二條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應當就本年度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專題報告,並在壹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幹部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壹報告兩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