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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
法律主體性:

《民法典》第1057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對另壹方加以限制和幹涉。主要是關於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二條* *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四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五條* *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