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關於傳喚延長至24小時的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九十五條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拘留、逮捕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